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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執業事務所得於每年3月21日前辦理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轉開申報作業

(2016/3/7台灣新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聯合執業事務所之扣繳義務人,請於105年3月21日前將104年度事務所取得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合夥人,並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

邇來接獲執行業務聯合執業事務所洽詢有關轉開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攜帶資料及注意事項,該局特別說明,提供各聯合執業事務所參考:

1、申報時事務所應攜帶資料

(1)轉開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計2聯)。

(2)該事務所取得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備查聯(第2聯)。

(3)事務所轉開予各合夥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計3聯)。

(4)合夥契約書。

2、轉開扣免繳憑單時應注意事項

(1)扣繳單位欄應填寫主事務所之基本資料:如統一編號、名稱、地址、扣繳義務人等。

(2)所得類別欄:應勾註9A執行業務並填寫業務種類。

(3)給付總額、給付淨額欄及扣繳率欄可免填寫。

(4)扣繳稅額欄依實際分配予各合夥人之數額填寫(請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計算)。

(5)第1聯報核聯之備註欄應註明「轉開」:『本憑單僅供申報扣繳稅額使用,實際所得額應依事務所該年度損益分配予所得人之分配金額列報。』

該局指出,聯合執業事務所轉開憑單僅為扣繳稅額,不適用103年度實施之憑單免填發範圍,請於申報完成後,將轉開之憑單備查聯送交各合夥人,以利聯合執業之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及稽徵機關確認各合夥人之扣繳稅額,並請配合依限辦理轉開104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