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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房屋稅稅率按3%課徵

(2016/3/31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謝先生詢問其供代書事務所使用之房屋,因何104年期房屋稅稅額會增加?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房屋稅條例第5條於104年6月4日修正公布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房屋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3%,最高不得超過5%,本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3%課徵。

故104年期房屋稅若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將不再適用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核課房屋稅,應改按3%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