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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重購退稅 請求權時效為10年
(2016/4/1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無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土地,於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其請求權時效為10年。
該處進一步說明
102年5月22日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正公布前,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5年,於修法後延長為10年,亦即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已屆滿5年者,時效消滅;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屆滿5年者,時效延長至10年;請求權於102年5月24日(含該日)以後發生者,其時效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