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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已申請免稅了,為何又收到稅單?

(2016/4/12基隆市稅務局)

自104年1月1日起,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以2,400CC之稅額(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11,230元)為限。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

原適用使用牌照稅免稅規定的車輛,如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自去(104)年起就超過部分差額課徵,4月份一樣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另車輛汽缸總排氣量雖然未超過2,400CC部分,後來有可能因身障者手冊(證明)後續鑑定日到期未重新鑑定者,免稅車輛之車主或身心障礙者變更、戶籍異動、更換他車時,皆應重新向該局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

未重新完成申請手續並核准者,將從喪失免稅資格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特別提醒您,如車主喪失免稅資格,又使用註銷牌照之車輛行駛公共道路,一經查獲將依稅法規定補稅及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