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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研發抵稅,依限應於5月底前申請並如期申報

(2016/4/20台灣新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中小企業投入自主研發以提升產業競爭力,行政院業於104年2月9日訂定發布「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採歷年制企業依規定最遲應於5月底前提出申請,始取得適用研發抵稅之基本資格。

除此之外,中小企業應符合依法辦理登記之公司組織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之事業,且最近3年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令情節重大之資格條件,才可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表示

考量中小企業公司組織及規模之特性,僅須具備「一定創新程度」之研發創新活動,即可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得按自身需求選擇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方式,就「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二者擇一適用,每年度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30%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以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例,採曆年制之公司應於今(105)年5月31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發展事實認定,並於今年5月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送請公司登記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請公司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疏忽使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