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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承租人代支付稅款 併入租金費用列報
(2016/4/29經濟日報)
新店區施小姐問:租賃兩造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應如何辦理扣繳?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
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所得稅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費,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之給付總額為基礎,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該所說明,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繕維護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出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