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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今年起賣出預售屋 獲利仍申報綜所稅
(2016/5/31經濟日報)
板橋區陳先生問: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預售屋獲利,是否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
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房屋完工前之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將未來該房地產權登記之權利出售,係屬預定不動產「權利」之買賣,非屬「不動產」產權移轉,不是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因此,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