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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不繳,薪資、存款等財產將被強制執行
(2016/6/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目前強制執行業務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
稅捐處指出
納稅義務人欠稅未繳若被移送強制執行,於收到行政執行分署之傳繳通知時,千萬不可置之不理,否則行政執行分署會對欠稅人之存款、薪資等採取扣款來抵繳欠稅,並且還可能對欠稅人所有之動產及不動產予以查封甚至拍賣,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