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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的廣告費應列為遞延費用
(2015/11/13台灣新報)
建商推出新建案時,通常會強打廣告,希望藉由廣告效果打響知名度以提高房屋預售成數。南區國稅局表示這些廣告費,在預售年度必須列為遞延費用,等到完成交屋年度,也就是房屋銷售收入實現年度,才能認列為當年度費用減除。
該局查核某建設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廣告費1,000餘萬元,該公司說明係因102年間推出新建案,當年度為該案場投入大筆廣告費,除在各大媒體刊登並印製海報傳單宣傳外,並在案場附近租用大樓牆面及大型看板,共支付了廣告費用1,000餘萬元且全數列為102年度的費用,南區國稅局發現這些廣告費是屬於預售該案場房屋之推銷費用,因該建案房屋完工認列收入的年度在104年,該筆推銷費用應全數轉列為遞延費用至104年度認列,因此補徵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70餘萬元。
該局提醒建設公司預售房屋的廣告費等推銷費用應按遞延費用列帳,並籲請各建商要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