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申报查核

■ 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税签)

有盈亏互抵需求之企业,不论营业额大小即可作签证。
营业额大且纯​​益率低的产业,或营业额接近3,000万即可评估作签证规划。
税法规定:所得税法第102条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之营利事业应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

■ 依「营利事业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所得税办法」第3条规定,下列各营利事业应委托会计师作查核签证申报:

(1) 金融业

银行业、信用合作社业、信托投资业、票券金融业、融资性租赁业、证券业 (证券投资顾问业除外) 、期货业及保险业。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业并购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合并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之营利事业。

(2) 公开发行股票之营利事业

(3) 享免税优惠且年营收在5,000万元以上者

(4) 除上述外,年营收在1亿元以上者

 

■ 委托会计师作税务签证可享受的优惠:

交际费限额提高:
交际费支出可申报的限额较一般申报高,以减轻税负。

享盈亏互抵十年:
前十年亏损可于获利年度自当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

降低被国税局查帐风险:
采会计师签证申报者,系由会计师提供查核工作底稿供稽征机关审查,且由会计师直接对税务员提出解释与补充说明,可避免征纳双方认定差异。同时,国税局仅就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书面审核,公司比较不会被国税局直接调帐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