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查核(稅簽)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稅簽)

  1. 有盈虧互抵需求之企業,不論營業額大小即可作簽證。
  2. 營業額大且純益率低的產業,或營業額接近3,000萬即可評估作簽證規劃。
  3. 稅法規定: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依「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師作查核簽證申報:

(1) 金融業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及保險業。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2) 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3) 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000萬元以上者

(4) 除上述外,年營收在1億元以上者

 

 委託會計師作稅務簽證可享受的優惠:

  1. 交際費限額提高:

交際費支出可申報的限額較一般申報高,以減輕稅負。

  1. 享盈虧互抵十年:

前十年虧損可於獲利年度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1. 降低被國稅局查帳風險:

採會計師簽證申報者,係由會計師提供查核工作底稿供稽徵機關審查,且由會計師直接對稅務員提出解釋與補充說明,可避免徵納雙方認定差異。同時,國稅局僅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書面審核,公司比較不會被國稅局直接調帳查核。